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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句容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8-08-04 [ ] 浏览次数:6625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句 容 市 建 设 局

 

句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句 容 市 总 工 会

 

 

句政建字[2006]136号

 


关于实行句容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建筑业施工企业:

为切实保证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我市范围内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将《句容市建筑施工企业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句容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维护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劳动合同或双方协调约定,经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由施工企业缴纳,在施工企业遇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本企业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  建设工程款是施工企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来源。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保证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

第五条  市建设领域清欠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设、劳动保障部门和市总工会,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管理和协调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证金的承诺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六条  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投标时,应向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出具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中标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保证金;

(二)工程施工期间及时、足额向本企业的工人支付工资;

(三)使用保证金后60日内等额补足保证金。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聘和录用农民工,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或双方协议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发放台帐。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应记入《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认可。施工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市劳动保障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总工会应对施工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实行监督。

第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的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或分包款为限,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时,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支付。

已获得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应当优先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三章  保证金的缴纳、使用与退还

第十一条  已在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在每年2月底之前,应按照下列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证金:

(一)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及企业:50万元;

(二)总承包二级企业:40万元;

(三)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30万元;

(四)专业承包二级企业:20万元;

(五)专业承包三级、劳务承包企业:10万元。

注册施工企业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且当年未申请使用保证金的,次年度不再缴纳,以转本付息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未在本市注册、临时来本市承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的企业,按所承接的工程造价3%以上5%以下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证金,具体缴纳比列如下:

工程中标价在200万元以内,按5%缴纳;

工程中标价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按4.5%缴纳;

工程中标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按4%缴纳;

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按3.5%缴纳;

工程中标价在2000万元以上,按3%缴纳;

未注册施工企业的保证金,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缴纳;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执照规定将保证金缴入市建设、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共同指定的很行帐户,银行发给收款凭证。

第十四条  注册施工企业在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证金后,在下列年限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的,企业可以向市建设部门提出申请,按本条规定标准的相应比例缴纳保证金。市建设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进行核实,退还该企业往年已缴纳的保证金的余额:

(一)连续2年内未拖欠的,从第3年开始按50%缴纳;

(二)连续4年未拖欠的,从第5年开始按25%缴纳。

第十五条  注册施工企业当年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30人以上)的,下年度该企业保证金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的2倍缴纳。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企业在缴纳保证金后,可向分包企业收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交的保证金,累计不得起过总承包企业缴纳的保证金数额。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难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使用本企业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填报《句容市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向市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建设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及行业主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施工企业的申请进行核实,作出核准意见;

(三)有关银行根据核准意见在保证金帐户支付;

(四)在市建设、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的监督下,由施工企业按核准的金额造册支付给农民工个人,并由农民工个人签字领取。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申请使用保证金后,应在60日内等额补足。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撤离市歇业时,其缴纳的保证金的退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填报《句容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提交市建筑部门;

(二)市建设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在相应场所或媒体上公示30日;

(三)公示期满后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市建设、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核准后,有关银行根据核准意见向施工企业一次性退还保证金余额和银行利息。

 

第四章  保证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参与投标的注册施工企业应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出具本企业缴纳保证金的凭证;经验证后,方可参与投标活动。临时参与投标的未注册施工企业,在中标后应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出具本企业缴纳保证金的凭证,经确认后方可发放中标通知书。

实行直接发包的建筑工程,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工程合同备案时,施工企业应向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缴纳保证金的凭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句容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备案、施工许可时,应当将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缴纳保证金的证明交有关管理部门核验,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拒不执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相关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期结束后仍不改正的,依法停止该企业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三第  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市建设部门在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安全认可等方面对该企业予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缴纳、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作为该企业及相关个人信用评定、评优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已在本市从事工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在本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缴纳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劳动保障部门、市总工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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