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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句容市建设领域清欠办文件)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7-03-05 [ ] 浏览次数:4378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句容市建设领域清欠办文件

          

 

                                    

 

 

                                                     句清办〔2007〕3号

 

 

 

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

 

为规范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给或按劳动合同执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施工企业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劳动用工合同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和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市场清出制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用工企业必须与每个工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的责任,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以及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并经双方盖章(签字)后各持一份。

三、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发放台帐,项目部建有每个工人本人签名的花名册。农民工每人每项目应发放一本《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并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工资发放情况应登记入手册,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认可,施工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农民工工资由施工企业直接负责,项目部现场负责发放并登记造册,以确保每个工人及时足额领取工资,农民工工资一旦发现拖欠,由施工企业负责发放到位。

五、施工现场必须在入口醒目位置安放农民工权益告知牌,注明举报电话、举报单位等信息。

六、句容市建设领域清欠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本市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中一旦发现工人没有签定合同,未在花名册上登记,没有按月发放工资或没有按要求发放使用《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没有设置农民工权益告知牌的,第一次对施工企业做出警告处理,第二次发现处罚人民币2000元,第三次通报批评并处罚人民币10000元,所有检查结果将汇总,作为企业、项目经理信用档案资料存档。

七、  外地施工企业到句容承接工程,必须先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后方可在本市进行备案登记,然后进行项目投标。

八、所有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向清欠办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保证金后60日内等额补足保证金。

九、施工企业当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事件(30人以上〈含合计〉)的,下年度该企业保证金按规定标准2倍缴纳。连续2年内未拖欠的,从第3年开始按50%缴纳,连续4年未拖欠的,从第5年开始按25%缴纳。

十、建筑工程施工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企业在缴纳保证金后可向分包企业收入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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