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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管综(2008)39号关于加快进行全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8-11-05 [ ] 浏览次数:2999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加快进行全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

苏建管综(2008)39号


各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省属企业:
    为深入进行建筑农民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防范能力,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关于开展建筑业“千万农民工同上一堂课”安全培训活动的通知》(建办人函〔2008〕601号)、《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及《关于推进我省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建管企〔2008〕23号)精神,经研究,我局决定加快进行全省建筑农民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并向各市农民工学校赠送《江苏省建筑农民工安全施工生产常识》专业画本(赠书数量分配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安全教育的对象为从事一线生产操作的建筑业农民工,重点是新进场、新上岗、新转岗的农民工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各市建设(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教材、统一授课时间、统一证书的要求加强对建筑工地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工作,教材使用省建管局组织编写的《建筑农民工读本》(通用)和《江苏省建筑农民工安全施工生产常识》(专业),并结合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教学。必须保证8课时的安全教育时间,提高教育质量。
    安全教育主要依托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进行,对尚未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工程项目,由所在地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创造条件组织农民工进行安全教育。
    二、认真做好考核登记工作
    每期安全教育结束后,由有关企业农民工学校或教育机构对参加安全教育的农民工进行考核,各市、县建筑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情况请各市存档备查。考核合格的农民工,由各市填写《江苏省农民工安全教育合格人员名册》 (见附件2),上报至“江苏省建筑施工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评选优秀农民工学校和文明工地的重要条件。
    三、加强市场监督工作
    今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上海市强化措施推进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作为政务情况交流,指出“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已成为当前解决农民工劳动安全问题、保护农民工根本利益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一项紧迫任务”。江苏省政府第4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建设等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作为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农民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
    根据以上要求,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要把实行农民工安全证书上岗制度纳入到对建筑市场的监督中,要和企业信用管理、文明工地检查等方面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完善建筑业就业准入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各市(县)建筑主管部门要定期督促检查,发现未经安全教育上岗或教育培训不符合要求的,责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按相关规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四、领取教材方法
    各市建设(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即可办理领取《江苏省建筑农民工安全施工生产常识》画本事宜,请提前3天与我局“江苏省建筑施工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并派人派车将书及时领回,深入开展农民工安全教育工作。
    联系人:沙小燕025—84206127(兼传真),刘初蕾—84463589

赠书数量分配表.doc

江苏省农民工安全教育合格人员名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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