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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装饰装修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8-07-04 [ ] 浏览次数:4506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可以下载查阅江苏省装饰装修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doc

江苏省装饰装修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建筑装饰工程中的应用,促进装饰装修行业科技创新、科技兴业,根据《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装饰装修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项目(以下简称目标工程)是指经企业申报、各省辖市建筑业主管部门或装饰管理部门推荐、省建筑业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装饰装修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是指通过专家评审、经省建筑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授予称号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过程监督及应用成果评审工作。

第四条 目标工程的立项条件:

1、申报的示范工程应为拟建、在建的设计水平高、施工质量好、社会影响大的装饰装修工程或近代文物建筑修复工程。

2、示范工程应用了当前装饰装修行业重点推广的10项新技术中6项以上,以及企业根据工程特点采用的若干其他新技术的工程。单项新技术应用在工程中量大面广且水平在国内领先的可适当放宽。10项新技术详见附件一《建筑装饰行业10项示范推广的新施工技术(试行)》。

3、申报的示范工程新技术预期进步效益率应达1.5%以上(新技术进步效益率=(新技术进步效益/合同额)×100%,其中新技术进步效益为在工程承接合同中,应用行业推广新技术示范的分项工程造价额之和)。

4、申报的示范工程应无重大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申报单位填写《江苏省装饰装修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书》(申报书格式见附件二),一式两份。

拟建和在建工程应在申请示范工程立项前办理完成有关工程审批手续,申报时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

省内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辖市建筑业主管部门或装饰管理部门负责推荐,省外工程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建筑业主管部门、装饰管理部门或省各驻外办事处负责推荐。

第六条 已经被批准列为目标工程的,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经核实后,原批准单位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七条 省辖市建筑业主管部门、装饰管理部门或省各驻外办事处要加强对目标工程的监督检查,检查申报单位《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书》有关内容。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不定期地对目标工程进行抽查。

第八条 申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管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施工速度快、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九条 申报单位全部完成了《江苏省装饰装修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应准备好应用成果评审资料,并填写《江苏省装饰装修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二,需打印件),向各省辖市建筑业主管部门、装饰管理部门或省各驻外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统一上报。成果评审采取专家集中评审和随机抽查施工现场的形式。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资料:

1、《江苏省装饰装修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书》及批准文件;

2、《江苏省装饰装修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

3、应用成果资料汇总(按下列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

1)资料目录;

2)工程概况以及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介绍工程概况,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新技术的成效等等;

3)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的应用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和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筑幕墙工程申报资料还要提供竣工图纸、计算书、主要材料、性能检测及材料复验、板块加工、接点连接、以及节能措施等资料;

4)工程照片并附上文字说明:能反映主建筑外观、建筑装饰总体概况,反映各新技术应用的各个主要部位;

5)工程质量证明、消防验收证明、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复印件: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对整个工程或装饰工程分部的质量验收证明,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证明,检测单位的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6)效益证明: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及效益汇总表;

7)企业技术文件:实施工程中总结出来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4、新技术应用的演示光盘。

第十一条 应用成果评审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

申报单位有关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申报工程所在地区或部门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评审专家从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设立的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新技术示范工程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二条 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

1)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3)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4)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5)现场演示发布的效果。

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目标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必须认真审查申报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和抽查施工现场,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

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评审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组长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五条  目标工程通过评审,其主要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时,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领先水平;其主要新技术应用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时,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先进水平;其主要新技术应用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时,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省内领先水平;其主要新技术应用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时,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省内先进水平。

    第十六条  通过评审的目标工程,按照程序公告并授予“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

第十七条  示范工程可优先参加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十八条  对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工程,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批准单位取消其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建筑装饰行业10项示范推广的新施工技术(试行)》

2、《江苏省装饰装修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书》

3、《江苏省装饰装修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


附件一

建筑装饰行业10项示范推广新施工技术(试行)

一、计算机应用技术

包括:计算机在企业管理、项目管理、远程异地信息化管理、材料及部品加工、现场施工中测量、放线和放样等应用技术。

二、幕墙施工技术

包括:以贯彻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为主的新型幕墙结构和安装技术及其它设计和配套技术。

三、天然及人造块材精加工及挂装技术

包括:材料精加工(异型加工)、挂装(干挂、背栓、背粘)、石材磨平板铺设、整体研磨及石材养护等技术。

四、木制品工厂化生产及施工装配化技术

包括:木制品加工与制作工厂化(成品化)、现场施工装配化等技术。

五、金属、玻璃及化学建材应用技术

包括:金属板、玻璃表面精加工(异型加工)、组合安装等施工技术和新型保温、隔音材料、复合建材、复合型管材、新型涂料、新型面材等施工技术。

六、新型胶粘接及连接技术

包括:高强度、抗裂、抗老化粘胶剂的粘结施工技术、新型铆栓配件、金属连接等连接技术。

七、小型施工机具技术

包括:小型金属活动脚手架、石材切割、吊装搬运、测量放线、安装维修等机具的应用和环保型等先进机具的应用。

八、建筑物翻新技术

包括:即有建筑物的清洗、养护补强、外保温等施工技术、石材翻新、木制品等整修翻新施工技术,古建筑及近代文物建筑等修复技术。

九、节能、环保、安全设备应用技术

包括:6升水以下卫生设备、太阳能技术、资源再利用技术、新型消防等节能环保材料应用技术。

十、建筑装饰工程垃圾的管理与回收利用

    包括:如何减少垃圾的产生,施工现场垃圾的分类与回收,及可再生垃圾的利用等技术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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