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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镇江建设局建筑企业资质管理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6-04-02 [ ] 浏览次数:4321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做好2006年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镇政建[2006]97号

关于做好2006年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市各建筑业施工企业:
   为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优质高效地服务于企业,推进我市建筑业再上新台阶,根据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做好2006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建管企[2006]11号)的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2006年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定级工作
    1、自2006年起,对申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增项)资质的企业,市局采取随时受理,集中审核上报方式进行。第一批上报时间为6月份,第二批上报时间为11月份。对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和劳务(含增项)资质企业,市局采取随时受理登记,集中布置,聘请资质管理专家库成员审核,领导审定,公示和审批发证。第一批审批时间为7月份,第二批审批时间为12月份。
    2、为规范企业申报资质中人员管理,有效防范和杜绝企业申报资质时在人员条件方面弄虚作假,对今后申报资质的企业项目经理人员一律采取省项目经理(建造师)信用管理系统(
http://www.jscpm.net)中的人员数据。企业外调、新聘的项目经理,务必在资质申报之前完成相关书面和网上变更、调动等手续。
    3、从现在起,申请建筑业企业增项资质一律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申请表》废止,其相关申报附件资料内容需与申请表内容一一对应。
    4、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申报程序同内资企业。涉及外籍人员资格认定,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3]73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2006年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复查工作
    为加强企业动态监管,更好地服务企业,根据省局安排,于2006年4-6月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复查。凡是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资质的我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都必须参加本次资质复查。一、二级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必须在5月15日前完成资质复查工作;所有三级和劳务企业必须在6月15日前完成资质复查工作。
    复查结果作为企业升级和申请增项资质的参考依据。应参加复查的企业而未参加者,复查结束后将在江苏建筑业网站曝光台上予以公布,其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2006年资质复查的重点指标为工程结算收入和项目经理人数。参加复查的企业需向资质受理部门提供本年度已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由受理部门留存。根据企业复查指标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不同比例,复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其中达到标准要求80%以上的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达到标准要求70%以上的企业,复查结论为基本合格;达不到标准要求70%的企业,复查结论为不合格。
    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2006年资质复查继续全面采取网络方式进行。网络复查结束后,各企业应在资质复查截止日期前将所有资质证书副本送交市建设局工程建设处(各辖市、区属企业由各辖市、区建设局统一汇总),由我局统一将资质证书送至省局加盖复查结论章。
    操作中若遇到问题,直接与省建设信息中心(025-8420 9693)或市建设局工程建设处联系(4441109)。

    三、关于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日常管理工作
    企业自然情况变更。除一级资质企业名称和资质证书号需报建设部变更外,其余所有企业自然情况变更全部在省内完成,其中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和劳务企业变更由市建设局办理,其余变更由省局办理。
    企业办理自然情况变更按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可在江苏建筑业网下载:
www.jscons.gov.cn,下同)格式填写相应内容,加盖单位公章后,经我局核准后,直接持原证书至省局办理,并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
    企业最新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章程。
    2、企业详细地址和注册资本金变更
    企业最新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变更
    企业最新法人营业执照;人员任命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人员职称证书。
    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一级资质名称和资质证书号变更要求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以下简称"建设部通知")文件要求办理。
    4、企业增补资质证书。一级企业增补资质证书副本按照"建设部通知"要求办理;二、三级企业和劳务企业增加资质证书按要求填写《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增发审核表》,二级企业经我局核准后至省局办理,三级和劳务企业由我局直接办理。
    5、二、三级企业和劳务企业遗失资质证书补办,需出具补办申请报告并说明遗失原因,经我局核准,在江苏建筑业网刊登遗失公告声明原证书号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
    四、关于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数据库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2.0版目前能基本满足各级管理部门日常工作需求,但在使用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为配合系统功能升级,实现管理平台整合,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各施工企业应将实际自然情况(包括资金、人员、业绩和设备)及时更新上报。其中一级资质企业必须在资质复查前完成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数据更新上报,经省局确认后方可进行网上资质复查;二、三级企业和劳务企业在网上资质复查时,将企业最新自然情况一并更新上报。因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与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数据要进行实时交换,逾期未上报者自行承担责任。上报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与深拓软件公司或市建设局工程建设处联系(电话:025-5812 9936、5812 9937,0511-4441109),企业网上点击上报之前输入的经办人姓名和移动电话号码必须准确,省局下一步将利用网络短信平台将企业资质审查情况和相关政务信息及时通知企业。
    五、关于2005年度建筑管理费征收工作
    根据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建筑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苏建管财[2006]8号)文件精神,2005年度我市建筑业企业按工程结算收入(以2005年度统计报表数据为准)的0.3%缴纳建筑管理费。其中:上缴省级建筑管理费0.0228%。
    主项资质为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不征收建筑管理费。
    主项资质为幕墙、金属门窗、电梯安装类企业,按工程结算收入的20%计算收费基数。
    凡需抵扣办事处等已征收省级建筑管理费的,必须直接到省局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上缴省级建筑管理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在办理上缴省级建筑管理费时,按下列帐号汇缴省局,汇款时必须写明企业法定全称。
    收款单位: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银行帐号:01350124200000017
    开户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西康路支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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