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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第二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
发布人:建管处 发布日期:2017-09-13 [ ] 浏览次数:1610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句容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句建安监[2017]9号 

                关于开展2017年第二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建工程项目部,各安拆单位:
    按照省、市各级关于坚决做好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计划,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开展2017年度第二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二、检查时间
   1、自查自纠检查时间:即日起至9月底,各在建工程项目部、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逐一认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市安监站设备科(附影像资料)。
   2、专项督查时间:10月上旬至11月底,在使用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安监站组织检查组对设备安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3、跟踪督查时间:12月上旬,对专项检查发现起重机械设备在安全管理、使用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项目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核检查。
  三、检查重点内容
 (一)、设备实体重点检查内容:

  1、检查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使用登记、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
  2、检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安全可靠;
  3、是否取得检验合格证和使用登记证;
  4、日常维护保养是否按要求定期进行并留有记录;
  5、塔吊司机、信号指挥、司索人员是否配备齐全,并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6、设备临时用电及防雷措施落实情况;
  7、检查群塔作业是否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二)、主体行为重点检查内容:
  1、检查安拆单位的主体行为:
 (1)、检查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拆人员是否具有特种作业上岗证;
 (2)、安拆施工前是否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了专项安装、拆卸方案和技术措施,并报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安拆施工前是否按规定向我站履行告知义务;
 (4)、安拆施工前有无组织工人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5) 、是否制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是否按照技术规范进行验收调试,并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验检测;
 (7)、是否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加节)拆卸工程档案;
 (8)、安装并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前,安装单位是否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移交完整的安装工程资料。
  2、检查施工企业(使用单位)的主体行为:
  (1)、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安拆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建立了规范的组织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
  (2)、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是否建立维护保养制度,日常维护保养是否按要求定期、及时、有效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3)、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是否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4)、是否制订了行之有效防范事故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5)、有无非法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情况。
  3、检查监理企业的主体行为:
 (1)、有无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等文件;
 (2)、有无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3)、是否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4)、有无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或使用登记证进行审核;
 (5)、有无履行监督安装单位执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以及检查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情况。
  四、检查要求:
  1、自查自纠阶段,使用单位应按照上述检查内容对在建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自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要责成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立即进行整改;隐患严重的应当停止使用,待消除事故隐患,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自查自纠应留有现场照片,并留存项目部待专项检查组检查时备查。
  2、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一律禁止使用,并及时按照相关流程办理检测和验收工作。
  3、检查组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时,如发现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对未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进行虚假回复的,视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将分别予以从重处罚。
  4、请各施工单位、项目部或使用单位将自查自纠表于9月30日前按要求上报市安监站设备科(自查自纠表见附件),未按时按要求上报的视为未组织自查自纠,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句容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2017年9月12日
  附:句容市2017年第二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检查自查自纠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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