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审查公示内容
(一)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4、《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建设厅苏建科[2005]226号)规定:“凡列入重点审查范围的项目,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二)施工图审查的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地质勘察文件)须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范围的项目:
1、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三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含建制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公共建筑;
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单位方可承接的构筑物;
4、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水、排水、燃气、道路、桥隧、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涉及城镇生命线的低于30万元或30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6、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民用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等专项工程。
(三)施工图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节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
2、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4、是否执行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5、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四)施工图审查时限及收费
1、施工图审查时限
施工图审查时限应在审查委托合同中明确,自正式受理审查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下列(表一)所列时限(不包括需由建设单位责成勘察设计企业对原施工图的修改时间):
表一、施工图审查时限表
勘察设计
项目等级 |
审查时限
(工作日) |
施工图设计
项目等级 |
审查时限
(工作日) |
甲级项目 |
7 |
特级、一级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 |
15 |
乙级及以下
项目 |
5 |
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 |
10 |
报请复审和重新报审的施工图,其审查时限不得超出上述规定的时限。
2、施工图审查收费
(1)工业与民用建筑(含构筑物)工程(表二)
表二、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收费标准
序号 |
项目等级(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划分) |
收取标准
(元/m²) |
1 |
特、一级项目 |
1.2 |
2 |
二级项目 |
1.15 |
3 |
三级项目 |
1.1 |
(2)市政工程及专项工程(含建筑装饰、幕墙、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专项工程)(表三)
表三、市政工程及专项工程收费标准
序号 |
工程预算¥(万元) |
收取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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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1000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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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00≤ ¥< 2000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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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0≤ ¥ <4000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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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000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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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工程预算总额中包括配套设备及设施。
(3)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收费标准为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12%。
(4)以上收费最低收费额不低于1500元,如低于,按1500元计收。
(五)、有关各方的责任
1、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图审查送审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勘察、设计企业应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审查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但不替代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4、因弄虚作假、报送材料不及时等原因产生的后果由相关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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