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顺应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镇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09〕14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镇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镇建保领〔2009〕3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并废止,不得再将此作为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前置手续。
二、劳保统筹中所涉及的工伤保险的收取,由人社部门按照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要求,尽快明确工伤保险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和办事流程并对外公布,住建部门协助人社部门在全市执行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确保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到位。
三、各地依据《镇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09〕141号)和《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镇建保领〔2009〕3号)成立的劳保办一并撤销,各地住建部门会同当地人社、财政等部门做好撤销后的资产、人员、费用结算等善后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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