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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人:建管处 发布日期:2015-09-10 [ ] 浏览次数:7046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第四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机制,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的各种优劣信用行为进行量化考核计分,并将计分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建筑行业日常监管,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管理。

    第三条  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坚持统一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共享、考核客观公正、结果运用高效、社会各方监督”的运作方式。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受市住建局委托,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建局下属的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招投标监管、造价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配合做好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统一的电子管理软件平台。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和录入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信息、日常监管信息、市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等组成。

    第七条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地址、电话、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工程信息;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和批评处罚信息等。

    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信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综合大检查中有关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实况等方面的信息。

    日常监管信息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日常监管中收集到的建筑业企业行为信息。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企业加密锁登录“平台”。其中:市区企业向镇江市住建局申领;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和镇江新区企业向当地住建局申领。外地来镇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进镇备案手续向镇江市住建局申领。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的基础信息、在我市承接的工程信息和获奖表彰信息由企业登录“平台”后自行录入,并保持及时更新。企业将上述信息的证明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后,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受到的各类批评处罚信息,由作出批评或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录入、审核;镇江市住建局对接到通知的部、省作出的批评处罚决定进行录入、审核,并负责将各类批评处罚信息按期归集至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一条  表彰表扬信息和批评处罚信息,应当以对外公布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正式文件或文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信息和日常监管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录入、审核。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由市信用办根据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记录,并向市各信用成员单位补充征信后定期录入。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     信用考核和结果公布

 

    第十五条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对照信用评价标准,每年对建筑业企业集中考评不低于2次。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计分分得分和扣分两种。

    第十七条  企业基本信用分为45。其中:企业基本分20、承接项目加分内容总分7分、表彰表扬加分内容总分18分。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1。

    日常监管信息为扣分项目,日常考核扣分不保底。具体扣分标准见附件2。

    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总分为55分。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3。

    第十八条  企业基本信用得分和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得分之和扣去日常监管信息扣分,即为企业信用考核总得分。

    第十九条  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被有关部门列入惩戒黑名单的建筑业企业信用分在下两个考评时段内清零。

    第二十条  新进外地企业的初始信用分,取已在我市施工的同类别、同等级外来企业的上一考核时段平均信用考核分,在本考核时段内有效。下一考核时段按信用考评办法计算。

    新取得资质的本地企业的初始信用分,取同类别、同等级本地企业的上一考核时段平均信用考核分,在本考核时段内有效。下一考核时段按信用考评办法计算。

    连续二年在镇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外地进市建筑业企业其信用得分,按新进外地建筑业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自评价公布之日起至下次评价公布之日前有效,两次考评期间信用考评得分不作变动。建筑业企业对信用考评得分有异议的,可在当次信用分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镇江市住建局反映,反映属实的予以重新评价,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四章     信用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建筑市场各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发布的信用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应当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环节;其他类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参照执行。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由省级平均分和市级信用分两部分组成,其中省级平均分占40%,市级信用分占60% 。省级平均分的计分办法按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市级信用分的计分办法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信用分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的2%-8%计入,其中:小型工程按2%-4%计入;中型工程按4%-6%计入;大型工程按6%-8%计入,具体数值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价格因素评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70%并随信用分值浮动,技术因素评分值不得高于总分值的20%。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在完成新资质就位前的过渡期内,以总承包资质为主项的建筑业企业,其增项的其它资质在招投标时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以0.85。以专业承包资质为主项的建筑业企业,其增项的专业承包资质在招投标时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以0.90。

    对于要求建筑业企业同时具备两个及两个以上资质的工程项目,建筑业企业的主项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两个及两个以上资质其中之一的,招投标时信用考核得分不打折。

    对于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进行投标时,信用考核得分按牵头人(牵头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考核得分计算。

    第二十五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在资质监管、日常监管、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纳入招投标环节后,企业获得的建设工程类单项奖励在评标时不再单独计(加)分,不再使用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失信信息录入镇江市企业共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失信信息将推送各相关部门,在财政扶持、行政许可等相关领域进行联合惩戒处罚。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将通过诚信黑榜向社会曝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认为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细则的,可以向镇江市住建局和市信用办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2、建筑业企业日常监管考核方法

     3、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附件1: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建筑业企业基本分

    凡具有有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平台”中建立有效信息后即获得企业基本分20分。

    二、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得分

    在考核时点前两年内,按照建筑业企业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项目(以在省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中办理合同备案为准)个数,项目备案个数最多的企业得7分,没有项目的企业得0分,其余企业按线性插值计算。

    三、建筑业企业表彰得分

各类表彰得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表彰得分分为企业表彰得分和项目表彰得分两类。满分为18分。

    企业表彰得分的,省内企业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申报获奖信息,由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省外进苏企业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中载明的驻苏办公地点所在地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申报获奖信息,由驻苏办公地点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表彰得分的,镇江市行政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获奖信息向“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申报,由镇江市及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镇江市行政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获奖信息,省内企业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申报,由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省外进苏企业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中载明的驻苏办公地点所在地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申报,由驻苏办公地点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具体加分内容和标准如下:

    1、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具体奖项为:中国建筑业协会的鲁班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务院的国家科技进步奖,含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表彰的“江苏省建筑业百强企业”奖)每一项加2.5分。有效期36个月。

    2、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彰的(含住建部主管的协会颁发的相关专业类奖项);获得江苏省人民政府表彰(含“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每一项加2分。有效期24个月。

    住建部主管的协会具体有: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建设劳动学会、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安装协会、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3、获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彰的(含省住建厅主管的协会颁发的相关专业类奖项);获得镇江市人民政府表彰(含“金山杯”优质工程奖)的,每一项加1.5分。有效期12个月。

    省住建厅主管的协会具体有: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江苏省市政工程协会、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江苏省建设工程承包商协会、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江苏省风景园林协会。

    4、获得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彰的(含市住建局主管的协会颁发的相关专业类奖项)和辖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每一项加1分。有效期12个月。其中:市、县两级住建部门评比的优质结构工程获奖加分时根据项目施工合同备案以标段为单位加分,同一标段内有几个单体获奖的只加一次分。

    市住建局主管的协会具体有:镇江市建筑行业协会、镇江市监理行业协会、镇江市土木建筑学会、镇江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5、获得镇江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一项加0.5分。有效期12个月。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加分的只限于对工程项目获奖表彰。

    6、企业建筑业总产值按我市统计年报加分。

    年度总产值达到10亿元的加1分,每增加10亿元再加1分。

年度总产值增长30%-50%或2个亿及以上的加1分,增长50%以上或4个亿及以上的加2分。外埠产值占总产值50%以上的加2分。

    7、我市企业资质升级的按下列方式加分。

    按年度统计,企业资质升级获住建部批准的一项加2分;获江苏省住建厅批准的一项加1.5分。

    除上述部门、协会颁发的表彰、奖项外,其他部门、协会颁发的表彰、奖项不作为建筑业企业加分内容。

    企业的项目获奖申报审核前,该项目必须在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办好项目登记并完成了系统施工合同备案。

专业承包企业为获奖工程的参建单位的(以省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信息为准),可参照总承包企业给予获奖加分(文明标准化工地奖项除外)。

 

附件2:

建筑业企业日常监管考核方法

 

    一、建筑业企业在我市建筑活动中,受到各类批评处罚的扣分方法如下

    (一)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扣分

    1、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2、被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和在我市建筑活动中被镇江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3、被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4、因违规行为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监督部门诫勉谈话的,每次扣0.5分。

    5、受到行政处罚的,每一起扣3分。

    (二)质量安全事故扣分

    1、建筑业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每一起扣10分。

    2、建筑业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每一起扣6分。

    3、建筑业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每一起扣3分。

    4、建筑业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每一起另加扣5分。

    (三)被其他部门认定不良行为扣分

    1.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活动中,被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认定有不良记录的,每一起扣3分。

    2.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活动中,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索贿行为的,每一起扣5分。

    3.建筑业企业在环境保护、依法纳税、诚信经营、安全生产等领域被相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的,每一起扣5分;认定存在较重失信的,每一起扣3分。

    二、建筑业企业在我市建筑活动中,市场行为考核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1.建筑业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营业执照》、《建筑企业

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印章”以及个人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的,每一起扣3分。

    2.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加投标活动或承揽工程的,每一起扣3分。

    3.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与非法人主体签订施工合同即进行施工的,每一项扣3分。

    4.施工合同(包括劳务分包)未办理备案(见证)手续的,每一项扣1分。

    5.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每一项扣3分。

    6.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专业资格和等级与承接工程不相适应的,每一项扣2分。

    7.总承包单位未对工程的分包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并报监理审核或手续不全的,每一项扣1分。

    8.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扣1分。

    9.建筑业企业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用信息变更(资质等级及其内容变更,通信方式、人员变更)的,每一项次扣0.5分。

    10.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建筑业统计月报、季报、年报等统计报表的,每一起扣0.5分。

    11.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或持有有效的《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手册》的,扣1分,未按规定使用该手册的,每一起扣0.5分。

    12.建筑业企业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施工的,扣5分。

    13.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每一起扣2分。

    14.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未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现场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班组长为成员的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的,每一项工程扣0.5分。

    15.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农民工考勤制度和工资发放清单制度,每一项工程扣0.5分。

    施工现场虽按规定要求实行农民工考勤制度和工资发放清单制度,但农民工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支付表、计酬手册等记录不全,填写不规范的,每一工程和每一项次扣0.2分。

    16.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要求在工地现场设置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每一项工程扣0.5分(平行发包和专业分包的企业除外)。

    17.因企业自身原因发生10人以上农民工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每一起扣1分。

    因企业自身原因发生10人以上农民工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投诉的,每一起扣3分。

    三、建筑业企业在我市建筑活动中,工程招投标活动考核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1.在投标活动中,经查实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每一项分别扣5分。

    2.在投标活动中,发现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错漏之处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等,每一项分别扣3分。

    3.在投标活动中,发现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递交投标文件的、放弃中标项目、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项目中标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的、未按照规定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等,每一项分别扣1分。

    4.在投标活动中,发现开标时主要人员迟到、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注册建造师未到场、有关人员未携带第二代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注册建造师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等,按6个月计,上述行为累计满三次扣1分。

    5.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的,每一项(次)扣1分。

    四、建筑业企业在我市建筑活动中,主要责任人员到岗履责考核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1.建筑业企业未按建设部规定,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定期带班检查,按月统计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的,每月扣0.5分。

    2.建筑业企业未按建设部规定,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未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的,每次扣1分。

    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3.建筑业企业未按建设部规定,中标的和专业承包合同中明确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在岗时间按月统计达不到80%的,每一次月扣2分。

    4.施工现场项目部主要管理制度不明确(未上墙),每一项目缺一项(员)扣0.5分。

    5.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施工现场项目部组织机构管理班子的,每一项工程扣0.5分。

    现场项目部虽有组织机构管理班子,但未能涵盖质量、安全、文明、环保、农民工管理等方面内容的,每一项工程每一项次扣0.5分。

    6.现场项目部未按规定配备施工员、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每一项目缺一项(员)扣0.5分。现场项目部虽按规定配备施工员、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但未按规定上岗,每一项目缺一项(员)扣0.5分。

    7.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实行持有效证件持证上岗的,每一项目缺一项(员)扣0.5分。

    8.建筑业企业未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人工工资单价的,扣1分,无本单位注册且资格证书有效的造价专业人员或造价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缺一员扣0.5分。

    9.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企业(项目)执业人员的执业印章的,每一项(次)扣0.5分。

    10.建筑业企业出借、借用外企业造价从业人员证章的,每一项(次)扣1分。

    五、建筑业企业在我市建筑活动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考核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1.建筑业企业未建立质保体系或质保体系不健全,未能有效落实质量责任,发现存在施工组织方案审批手续不完备(未经企业内部和监理单位审核)即进行施工、工序检验或隐蔽验收手续不完备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每一项次扣0.5分。

    2.施工现场发现存在未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每一项次扣2分。

    3.施工现场发现存在未对钢筋、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防火材料以及其他按规定必须经现场见证取样检测合格方能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每一项次扣1分。

    对发现检验不合格,仍然擅自使用的,每一项次扣2分。

    4.施工现场发现存在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现场取样,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每一项次扣1分。

    5.施工现场发现存在未按建筑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每一项次扣1分。

    6.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每一项次扣1分。

    7.施工过程中,对监理单位或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意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每一次扣0.5分。

    8.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存在严重施工过程隐患被责令局部停工的,每一次扣3分。

    9.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或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收到该工程质量投诉的,每一次扣2分。

    六、建筑业企业在我市建筑活动中,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考核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1.建筑业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未能有效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履行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未能按规定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未按规定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交底和验收的,每一项(次)扣 0.5分。

    2.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现存在同一类安全隐患2次及以上要求整改的,每一项、每一次扣1分。

    3.施工现场发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即投入使用的或已办理拆卸注销告知仍使用的,每一台次扣3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被暂停使用的,每次扣3分。

    4.施工过程中,对监理单位发出停工整改意见拒绝执行的,每次扣1分。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意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每一次扣1分。

    5.建筑业企业和施工现场项目部未按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 } 87号)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实施有效安全管理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局部停工整改的,每一项每一次扣3分。

    6.建筑业企业和施工现场项目部未有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每一次扣0.5分。

    7.建筑业企业和施工现场项目部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和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按活动时间要求统计,每一次扣1分。

    七、建筑业企业在我市建筑活动中,文明施工考核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1.施工过程中,考核为不合格文明工地的,每一项目扣3分。

    2.施工过程中,被媒体曝光的,每一项目每一次扣2分。

    3.施工过程中,发现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每一项目每一处扣1分。

    4.施工现场职工宿舍区发现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设备设施的,每一项目每一处扣3分。

    5.建筑起重设备作业区内有与高压线小于安全距离的、城市主次要干道、学校社区等危及公共安全且未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每一项目每一处扣1分。

    6.施工现场出入口和主要道路未硬化,未有控扬尘措施,场容场貌较差,每一项每一次扣1分。

    7.施工现场因违规或野蛮施工,发生有责投诉,情况属实的,每一项每一次扣0.5分。

    、上述各项扣分有效期为一年。


 

附件3:

 

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是以在建工程项目为载体,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项目管理、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实况等进行量化考核。

    一、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内容及计分

    详见镇江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用表之一至六

    二、工程项目得分

    建筑业企业在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工程项目的得分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无分包工程的项目得分=表三(市场管理)×30%+表四(质量监管)×35%+表五(安全监管一)×20%+表五(安全监管二)×15%。

    总包单位有分包工程的项目得分=表三(市场管理)×25%+表四(质量监管)×25%+表五(安全监管一)×15%+表五(安全监管二)×15%+ (该项目专业分包单位平均得分)×20%。

    专业分包单位的项目得分=表三(专业工程市场管理)×50%+表四(专业工程质量监管)×50%。

    三、建筑业企业得分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所有项目的平均得分乘以50%,作为该企业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得分。

    工程项目未检查到或无法考核打分的企业,按本次检查所有有检查分的企业平均分计算。

    在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项目每个加1分,最多加5分;被通报批评的项目每个扣2分,有效期与综合大检查得分更新周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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