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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自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04-08 [ ] 浏览次数:2839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句政建字【2014】43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自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管委会)建管所(规建部),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可控,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136号)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
  二、工作目标
建筑施工企业按要求对所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在安全可靠的环境中施工作业;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意识,筑牢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推进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进程。实现“减少一般安全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控制目标。
  三、自查要求
  1、施工企业组织对所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2、施工企业组织检查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实施。
  3、施工企业对所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后,要对所查项目进行安全状态评估。 
  4、施工企业对所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并跟踪复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四、监督管理
  1、施工企业对所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形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评估报告》( 简称《评估报告》,详见附件),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自查情况报市安监站。
  2、市安监站根据施工企业上报的《评估报告》组织项目抽查,抽查内容:企业原始检查资料、企业自查记录,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等。
  3、《评估报告》作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依据,若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评估报告》等资料将提供给事故调查组。
  五、工作措施 
  1、施工企业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在建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逐一定量打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有书面整改意见,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2、《评估报告》应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状态进行总结评估,对后续施工重点环节的安全措施提出要求,项目总监应对《评估报告》进行严格把关。
  3、市安监站每季度对施工企业开展的安全生产自查情况进行通报,被通报批评的施工企业将录入企业信用档案;连续2次或一年内有3次被通报批评的施工企业,将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
  4、市安监站组织的项目抽查情况,一并纳入通报内容。
   本实施意见于发文之日起在全市施行。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评估报告 
    
                                                          2014年3月27日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评估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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