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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08-15 [ ] 浏览次数:5555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确保各项节能措施落到实处,现对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墙体及外墙保温

    住宅类建筑工程外墙优先设计使用各类自保温砌块,公共建筑可优选自保温砌块和装饰保温一体化的成品节能保温板系统。自保温砌块必须使用砌筑类保温砂浆进行施工。

    各类建筑外墙外保温及冷热桥部位禁止使用各种保温砂浆。

    使用挤塑保温板和喷涂类保温系统,七层(含七层,住宅建筑底层车库不计在内)以上建筑外墙不得在保温层表面直接粘贴面砖及石材,外墙外保温(非自保温墙体)如粘贴面砖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8]295号”文件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全市停止混合结构工程的设计,各类建筑墙体不得设计使用各种粘土砖。

    根据国家和省产业导向,混凝土普通砖属耗能产品,已不再列入新型墙材(如使用该产品墙改部门将不再返退墙改基金)。因此各类建筑零线下墙体不得设计使用混凝土普通砖,可选择尾矿混凝土砖,粉煤灰蒸压砖等。

    2、门窗、遮阳

    门窗、遮阳是建筑节能的一个重要部分,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选择节能门窗和外遮阳技术,采用固定外遮阳的应有构造设计详图。不得降低门窗的热工性能,不得将图纸中隔热型金属型材改为普通金属型材,不得取消遮阳措施。

    3、太阳能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应按照镇政建[2008]16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应优选集中式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为了便于集中统一管理,现规定凡是采用增压供水方式的建筑应统一将太阳能热水系统集中设计在屋面,并做好太阳能设备相应的安全固定和防水措施,并按DGJ32/J08-2008标准验收。鼓励推广使用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新的供热技术。

    4、墙材

    使用新型墙材应经评估认定的,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不得提供虚假墙材生产企业的质保资料,严格把好墙体材料进入工程现场关。

    5、节能材料

    在建筑工程中的推广应用要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准入的有关规定,须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评估认定,提供相关的批文或证书。

    节能材料的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程)进行,尚无国家验收规范(规程)的,其生产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专项施工验收规程或工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节能检测

    节能材料进入工程现场,必须在使用前按规定进行相关性能的检测,采用现场随机抽检的方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采用自保温砌块作为外墙保温的,墙体材料砌筑应做墙体传热阻检测。其中住宅小区工程,采用同一类型同一厂家自保温砌块,每10幢应做一次(不足10幢按10幢计),公共建筑单体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也应委托测试。

    外墙采用挤塑板及喷涂类保温材料,须做实体拉拨试验。

    门窗幕墙工程应按GB50411-2007要求检测,工程除了进行常规的抗风压、气密性和水密性检测外,根据规定还应做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等检测。

    在竣工验收前现场热工性能检测时,应选取具有代表性房间,并对建筑节能的主要体系进行逐一评价,不应有缺项、漏项。对冷热桥及自保温砌体砌筑保温砂浆部位,应采用红外热成像仪等先进的设备进行现场检测,并提供完整的检测报告。

    7、对节能的技术进行定期公告

    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限制、淘汰公告制度,每年定期发布,并进行动态管理,供建筑工程选择使用。

    8、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对节能分项工程应根据严格把关,建筑设计单位应认真落实建筑节能的各项技术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把好图纸审查关,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确保质量,并把好节能材料的购置关,监理单位应严格工程现场管理,确保各项节能措施落到实处。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责成求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我局将不定期的进行市场巡查集中检查,对不执行建筑节能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工程,将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立案查处。

    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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