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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07-12 [ ] 浏览次数:3115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

 

句建清办[2011]4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执行劳动用工合同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和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市场清出制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用工企业必须与每个工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的责任,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以及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并经双方盖章(签字)后各持一份。

    三、建立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诚信制度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在建管处的引导下,自觉向社会作出承诺,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由建管处进行公示与监督,对于两年内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的企业,由建管处审核后从第三年开始按50%缴纳,工程项目连续4年未拖欠的,从第5年开始按25%缴纳。

    四、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发放台账,项目部建有每个工人本人签名的花名册。农民工每人每项应发放一本《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并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工资发放情况应登记入册,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认可。

    五、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不及时进行工程决算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清欠办在7个工作日内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将其记入诚信档案。

    六、在建设施工领域,按照“谁承包、谁负责,总包总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凡因“包工头”携款逃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使用该“包工头”的企业垫付。

    七、施工现场必须在入口醒目位置安放农民工权益告知牌,注明举报电话、举报单位等信息。

    八、句容市建设领域清欠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本市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中一旦发现工人没有签订合同,未在花名册上登记,没有按月发放工资或没有按要求发放使用《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没有设置农民工权益告知牌的,第一次对施工企业做出警告处理并处罚5000元人民币,第二次发现处罚施工企业5000元人民币并对项目负责人同时处罚5000元,第三次通报批评并对施工企业处罚10000元和项目负责人处罚5000元人民币。所有检查结果将汇总,作为企业、项目经理信用档案资料存档。企业当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了群体事件的处罚10000元人民币(30人以下),30人以上(含30人)处罚20000元人民币同时在下年度该企业保证金按规定标准2倍缴纳。

    九、对于施工企业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发生工资纠纷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以讨要工程款为名指使农民工群体上访恶意讨薪的,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的同时印发通报在当地建设信息网、招标投标网、江苏建设信息网和新闻媒体上曝光,在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将其不良行为上报镇江、江苏省清欠办,处以降低企业资质、暂停企业工程建设资格等处罚。

    十、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支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或者被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二个月以上并且尚未解除的,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支付赔偿金:

      1、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

      3、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十一、所有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向清欠办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保证金后30日内等额补足保证金。

    十二、施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包,确保中标项目经理在岗在位,实际履行管理职能。建设工程施工实行分包的,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在缴纳保证金后可向分包企业收取相应比例的保证金。

附 则

    一、 本规定与《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上级条例、办法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条例、办法执行。

    二、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句容市建设领域清欠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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