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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0-12-17 [ ] 浏览次数:4749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句容市人民政府文件

 

句政发〔2010〕18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随着我市城乡统筹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各镇、各管委会大体量、高楼层建筑不断增加,科技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的工程日益增多。一些建设工程不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忽视、放松了质量和安全工作,质量安全隐患突出。如不及时有效解决和纠正,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镇、各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务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建设宜居句容、平安句容为目标,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行业监督、属地管理、部门配合和参建方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一)市住建局职责

   1、负责各镇、各管委会村镇规划区内投资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建筑层数三层(不含三层)以上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上工程)的法定手续办理和质量安全行业监督,村镇限额以上工程,必须经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初审后方可向市住建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未取得报建手续不得动建。

   2、对符合村镇规划并具备合格施工图纸和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经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并书面申请,市住建部门可就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先行予以办理,同时在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完成后介入监督,以保障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

   3、负责查处村镇限额以上工程违反建设管理规范的行为。

   (二)各镇、各管委会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投资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以下、建筑层数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居民住宅建设及构筑物(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房建筑工程的法定手续办理和质量安全管理。村镇限额以下工程必须经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动建。

   2、负责审核并督促辖区内限额以上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办理工程质量报监、安全报监、施工许可手续;负责纠正违法建设;凡未督促建设责任主体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及施工许可,以及未督促建设责任主体完成质量安全隐患整改的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由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3、负责推行农(居)民住宅建设图纸设计或选用住宅通用图集制度;负责督促建设双方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和经济合同,加强属地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4、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日常质量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各镇、各管委会必须配备专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区以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承担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接受市住建部门的委托对项目巡查整改实行闭合管理,并接受市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各村应确定一名工程建设管理员(一般由村干部兼任),负责所在村内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选址初审上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统计报表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5、配合市住建局对辖区内违反建设管理规定的工程建设进行立案查处。

   (三)市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1、市规划局负责会同各镇、各管委会对村镇建设项目进行科学选址。

   2、市国土局负责乡镇建设用地审批和乡镇建设工程地质灾害的咨询、评估。

   3、市工商局负责建筑材料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经营不合格钢材、水泥、预制构件、水电器材等商品的行为,确保乡镇建筑工程建筑材料质量。

   4、市质监局负责钢材、水泥、预制构件、墙体材料等建材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禁止不合格建材产品流入市场。

   5、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各自负责本领域内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

   (四)村镇建设项目法人、居民和农民自建房房主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村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不服从监督管理,导致出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建设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2、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施工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不符合开工条件施工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的,可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服从管理部门管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出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监管,有责必究

   (一)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镇、各管委会主要领导是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镇、各管委会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属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坚决查处有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对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村镇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增强施工安全管理力度。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施工项目部在建设工程报建时缴纳,实行专户管理,工程经安全竣工备案后按规定予以退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施工企业按3万元/项目缴纳。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村镇建设         安全管理         通知                                                    

  句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17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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