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环境管理的通告
句建管字[2010]16号
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防治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公民正常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防治城区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噪音污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建筑施工、市政建设工程等必须遵守本通告的相关规定。 二、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申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三、在居民居住集中区域、机关、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作业的,必须有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环境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及时将作业情况公告附近居民。 四、凡是有噪声和扬尘污染以及其他污染的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治理施工方案,并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环境噪音污染的治理工作,切实保障好全市人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一○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