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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0〕86号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0-03-17 [ ] 浏览次数:5538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0〕86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近年来,我省建筑业发展迅猛,为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全省建筑业企业总数已达15500余家,从业人员约400万人,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0000亿元,虽然呈现了多年连续增长的良好势头,但与浙江等兄弟省市相比,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目前全省4676家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企业4230家,占全省总量的90%。二是低等级资质企业过多。全省三级和劳务资质企业总数达11250家,占全省企业总数的73%。尤其是随着2007年9月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实施,三级资质审批权下放到各市,全省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增长速度过快,据统计,2008、2009年两年全省新增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3253家。三是注册建造师人员分布不均衡。全省注册建造总数近8万人,但主要集中在经济发展较快的苏南地区或建筑业发展较好的苏中地区,部分地区注册建造师与企业数量严重不匹配。四是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市场清出机制不完善,“重准入、轻监管”的现象依然存在,部分企业在取得资质后,便在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方面发生了变化而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五是企业恶意竞争,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款和劳务费结算纠纷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屡有发生。
    为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我省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三级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新申请三级企业资质时,在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的基础上,应严格执行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并着重就以下几个方面严格把关,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行为。
    (一)建立实地核查制度。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新设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后应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企业办公场所、主要负责人及厂房、机械设备等指标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二)进一步规范新设立企业建造师注册和证书发放工作。
    建设部《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函》(建市监函〔2007〕86号)规定:“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出具证明,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依据。企业资质批准后,正式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企业凭建造师注册证书领取企业资质证书。”对于建造师未注册到位的新设立企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部规定,不予颁发企业资质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目前正在重新修订《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新标准对企业注册建造师等人员的标准将有较大提高。各地在审批三级企业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苏建管企〔2009〕6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即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实施前,新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少于3名,新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少于2名(原标准对三级项目经理人数未作要求或少于2名的除外)。
    (三)加强行政许可层级督查工作。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相关规定,我厅将在前几年实行行政审批层级督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市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机关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将重点督查近两年来三级资质企业数量增速较快的地区,发现因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质许可或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撤销已许可的资质,并建议主管部门更换相关工作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四)逐步建立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相关人员数据库以及检查制度。各市应逐步建立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数据库,采取有效手段,遏制资质申报中出借、出租职称证书的现象。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配合,以社会保险为重点,加强对企业资质审批中自有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的核查和动态检查工作。
    二、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2008年下半年以来,省、市两级管理部门已经对照标准要求,依法撤回了1531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对取得资质后的企业动态核查的长效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实时监管的方法,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实时监管,重点核查企业的注册建造师、技经人员数量以及财务状况等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此外,各级主管部门在办理建造师变更注册时,应一并审查原聘用企业的注册建造师数量是否满足其相应的资质标准。若原聘用企业调出注册建造师后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应同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未按规定期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撤回原聘用企业的资质。通过上述工作措施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予以清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三、严肃查处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
    2002年建设部颁发了《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建市〔2002〕40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资质企业有被举报情况或发现企业申报材料有疑点的,要认真、严肃、及时开展情况核查,经核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在申报资质换证(就位)、升级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不批准其申报该类别资质换证(就位)或者升级,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该类别资质申报;在资质动态核查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并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定为核查不合格,并依法撤回其资质;新设立企业申报资质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报,并将有关责任人记入诚信体系平台,并限制其以其他企业名义等方式申请企业资质;对于弄虚作假已骗取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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