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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施工安全监管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9-11-17 [ ] 浏览次数:5373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浅析建筑施工安全监管

句容市建设工程管理处  贡承云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建筑业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增长时期。然而,在建筑业呈现一片繁荣景象的同时,安全生产形势却不容乐观,一些地方和建筑工地安全伤亡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给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和施工企业敲响了警钟,也给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增加了更多的压力、困难和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随着《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形成了“国家监督、行业管理、企业负责、职工遵章守纪”的新格局,如何准确分析建筑业安全生产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何做好施工安全“行业管理”工作,如何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最大限度地控制各类安全隐患,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就成为摆在安全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课题。针对建筑安全生产现状,从分析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入手,提出加强行业监管促进建筑业安全生产发展的对策,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方参建责任主体,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办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效地消除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遏制了事故的发生,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目前仍然与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目标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亟待我们认真反思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提升建筑安全监管水平。当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安全监管方式不力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安全监管工作由过去实物安全监督为主向以参建责任主体行为监督为主进行转变,作为监管部门就应对建设、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好确保安全生产的条件和秩序,让参建责任主体真正负起责来。而目前的安全监督工作仍然对施工现场用电,防护措施,施工机械安装情况进行监督,扮演的是“保姆”一样代替企业做本应由“企业负责”的工作,形成错位,加之安全监督机构属于授权执法,经费紧缺和监督执法手段乏力的矛盾比较突出,由于工作经费得不到地方财政保障,没有财力购置先进的安全监测设备,人员得不到及时培训,素质不能适应发展需要,仍然停留在眼看、手摸、鼻闻的最原始感官估量阶段,缺乏科学有效地监管手段,安全监督无论是在力度上、还是在覆盖面上都很难达到要求,无法起到更有效的监管作用。

(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要工作要体现在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责任履行方面,履职不力,着重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工作起着极为重要作用。但目前存在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违规建设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盲目压价或不按规定支付安全费用,导致施工企业安全经费严重不足,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有效落实;或压缩合理工期,使工人长期加班因疲劳作业引发了事故。在各地同时还存在对建设单位的监管缺乏有效手段,约束力不足,建设单位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把其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转嫁到施工企业头上,规避或减少了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力度。

2、施工企业存在市场行为不规范,施工企业违法分包或转包、无资质施工、项目经理挂靠等现象仍较多地存在,导致真实项目经理不在现场,实际项目负责人又不懂安全规范标准,对应该配备的专职安全员又不配备,即使配备了也是身兼多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责任制未落到实处,安全法规和标准意识差,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时有发生,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经费、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不到位,有的项目虽采取了防护,但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起不到应有防护作用。加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民工大量涌入市场“门槛”低的建筑业,不少农民工未经企业组织培训教育就上岗作业,有的虽进行了培训,但培训流入形式,难以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农民工素质不高 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再加上其流动性大,且缺乏合格的上岗培训教育,在安全生产条件差,安全设施不到位情况下,大量事故的发生成为不可避免的不争的事实。

3、监理企业在监理中,未对企业的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批,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大部分监理人员缺乏安全管理知识,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不清楚、不熟悉,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现了隐患不责令整改,对于施工企业不按期组织整改或整改不力情况,不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行业监督部门报告,致使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无人过问。未能真正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

针对建筑业点多面广,劳动力流动大,事故易发属高危行业的特点,正确把握安全生产监管规律,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实现“政府监督与引导,企业实施与保障,员工权益与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中介扶持与服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为此,须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一)、强化对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1、对建设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重点监督按合同按时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安全措施经费情况,检查其是否存在明示和暗示施工企业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等行为;检查建设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有压缩合理工期行为等。

2、对监理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到位和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情况;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下达整改通知、停工令及整改结果情况;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监理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3、对施工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其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责任制的建立及考核、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到位、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并演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措施经费的使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专项检查验收记录、档案、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和安全教育等安全工作的实施状况。

(二)、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强化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建筑事故统计表明,建筑施工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和坍塌被称为建筑业五大伤亡事故。因此,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有目的和有针对性地开展以防施工坍塌、防高处坠落、防触电、防物体打击和防机械伤害等为重点内容的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当前,还应重点开展防塔吊倒塌、防房屋拆除倒塌和开展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程、乡镇工程和私营业主建房等违章施工,以及对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等情况的专项整治,从而使安全监管工作做到重点突出、有的放矢,最终达到减少一般建筑伤亡事故和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目的。

(三)、着力抓好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强化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和复杂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长期和艰苦的工作。作为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来说,抓安全监督不能仅停留在平时开几次会议、发几个文件和组织几次安全检查、开几张整改通知单等表面工作上,而应认真研究、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管理工作,做到既要治标,更要治本。当前,尤其要针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私营业主和农民集资建房,以及房屋拆除等工程施工中安全隐患较多的实际,尽快制定有效措施,从源头抓起,从规范业主工程发包行为和清理违规施工队伍入手,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对所有工程项目实行监管覆盖,同时要尽快制定有效激励措施,以点带面,大力推动企业开展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以此推动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而作为施工和监理企业以及建设单位来说,也要依法强化施工安全管理、监理和对工地各种危险源实行全过程监控,并重视抓好安全落实“五个落实到位”,即安全目标和责任落实到位,安全经费投入落实到位,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职工教育培训落实到位,安全生产奖罚落实到位。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只要各参建责任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自身职责,正确树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史为鉴,做到警钟长鸣,居安思危,常抓不懈,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生产形势必然会得到根本的好转。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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