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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管企〔2009〕62号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9-11-05 [ ] 浏览次数:6749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建管企〔2009〕62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现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施工企业管理处联系。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

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

 

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和省建管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管理办法(暂行)》(苏建管企〔2008〕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相关程序

(一)在建筑业企业从事施工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人员,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以下简称“小型项目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后,可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申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二)省建管局委托各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小型项目管理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实施以及执业证书的打印、变更、延续、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省部属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的相关工作由省建管局组织实施。

二、资格考试

(三)小型项目管理师资格考试坚持考培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资格考试命题、考务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四)小型项目管理师资格考试采用综合卷的形式,内容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项目管理和工程经济等知识。小型项目管理师资格考试不指定教材和培训机构。考核要点由省建管局负责制定。

(五)资格考试为闭卷考试,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满分为120分,72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时间为2小时,暂定于每月最后一周周六上午9:00-11:00。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其他建设类考试同步进行,切实为考生提供方便。 

(六)省建管局负责小型项目管理师资格考试的命题、阅卷、巡查和成绩发布等工作。

(七)有关报名考试和考试考务等事项按照以下工作步骤实施:

1、考生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原则上按照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选择考核点,进行网上报名申请资格考试。

2、各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根据所属考核点的报考人数等相关情况,向省建管局申请考试批次,经批准后严格按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附件1)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场规则》(附件2)的要求组织考试。

3、考生在考试结束20日后通过平台查询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可打印出具有条形码标记的成绩合格证明(不再另行颁发考试合格或培训合格证书)。考试成绩有效期一年,逾期不申领执业证书的,成绩自动失效。

三、证书管理

(八)执业证书的申领和发放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考试合格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平台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申领执业证书,执业证书上加盖“xxxxx(发证机关全称)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执业证书专用章”。《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调整为“有5年以上从事本行业工作经历;有3年以上从事本行业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条件之一。”

(九)执业证书由省建管局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调整为“证书编号由10位字符组成:第1位为汉字“苏”;第2~3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4~5位为省辖市行政区划代码;第6~10位为全省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四、日常管理

(十)执业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初始、延续、变更、遗失补办等申请事项,上述各类申请事项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应当在平台内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自动生成的所需申请表。

(十一)初始申请。申请人通过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应在一年内申请执业证书,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证书初始申请表》(附件3);

  2、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从事本行业的工作年限证明。

     (十二)变更申请。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个人自然情况、执业企业或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变更后,有效期执行原执业证书的有效期。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4);

2、执业证书;

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新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5、申请人自然情况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十三)延续申请。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逾期未办理延续的由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延续后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证书延续申请表》(附件5);

2、执业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十四)注销申请。小型项目管理师有《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执业证书注销申请表》(附件6);

2、执业证书。

(十五)遗失补办申请。小型项目管理师因遗失执业证书补办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附件7);

2、身份证明;

3、在县级以上公众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

(十六)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当场退还原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各类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认定办法

(十七)在2009年8月31日前取得省建管局颁发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培训结业证书》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网上申报成功后应在2010年6月30 日前到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办理小型项目管理师执业证书,并提供初始申请所需材料。

(十八)已取得《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三级项目经理岗位聘书》的人员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换发小型项目管理师执业证书。

(十九)上述两类人员逾期不申领的,须通过资格考试的方式获取小型项目管理师执业证书。

六、有关问题说明

(二十)已经取得建造师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再申领小型项目管理师执业证书。

(二十一)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出台实施前的过渡期内,新申请三级资质企业所需要项目经理人员由注册建造师和小型项目管理师(或三级项目经理)合并计算,其中申请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少于3名,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少于2名。在此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如有新的政策出台,从其规定。

(二十二)小型项目管理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跨地区办理执业企业变更等有关手续,各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条件。

(二十三)以往文件如与本细则有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1、《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2、《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3、《小型项目管理师执业证书初始申请表》

 4、《小型项目管理师执业证书变更申请表》

 5、《小型项目管理师执业证书延续申请表》

 6、《小型项目管理师执业证书注销申请表》

 7、《小型项目管理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苏建管企(2009)62号文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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