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单位简介 文件通知 建管动态 资料查询 法律法规 办事指南 交流中心 党建工作 施工图审查 企业风采
当前位置:首页 >> 文件通知 >> 行业通知
关于开展国庆节前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句建管字[2009]37号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9-09-08 [ ] 浏览次数:3034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句容市建设工程管理处

    

 

 

 

 

关于开展国庆节前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

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

句建管字[2009]37号

 

 

 

 

各镇、管委会建管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做好建国六十周年庆典节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排查治理各种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内容

(一)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应急管理情况,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二)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房屋建筑工程违法建设情况;

(三)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定期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检查情况以及整改落实的情况;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

(五)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2005)检查施工现场安生管理和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等部位的安全防护,施工作业人员人体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各项用电设施设备安全与管理情况;

(六)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验收、安全检测检验情况,物料提升机、施工外用电梯及塔吊等设备安装、拆除方案制定和落实以及使用等情况;

(七)施工脚手架搭设方案、计算、验收及使用等情况,高大模板施工方案制订、专家论证、审批和落实情况。

三、实施步骤、责任分工

本次集中检查活动自2009年9月10日至2009年9月30日,企业自查自改、各乡镇建管所及管委会要负责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市建设局将对全市范围内的在建工程进行一次“拉网式”、“地毯式”的全面检查。

为确保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活动的顺利开展,市建设主管部门成立专项活动检查组,分三个检查小组开展工作,对全市范围内的在建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

各镇建管所、各施工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在建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确保在建工程施工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扎实做好集中检查活动的组织工作。各乡镇建管所及管委会、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和现实作用,落实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全面覆盖所有在建建筑施工项目和企业。各乡镇建管所及管委会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拉网式检查整改工作,做好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清查,对辖区内所有应属于建设监管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尤其是工业园区、乡镇企业的建筑工程,要逐一清查造册,及时堵住监管漏洞,确保安全生产集中检查整改活动覆盖全部在建工程和相关企业。市建设局将积极指导各乡镇建管所及管委会做好辖区内建筑工程隐患排查工作。

(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负其责,共同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1)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选址、规划许可、质检、安检、施工许可等基建手续,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不得对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要求。(2)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制止。(3)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四)严厉处罚、严肃纪律。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当场整改,当时不能整改的,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对没有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工地坚决予以停工整改,对存在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施工企业给予记入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扣押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参与工程投标等处罚。对因检查不细致导致安全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因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引发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OO九年九月七日

 
江苏省句容市建设工程管理处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句容市建管处信息科 地址:句容市华阳东路2号建设局6楼
邮编:212400 电话:0511-87262846 传真:0511-87262846
苏ICP备20022800号
回到顶端